5月6日,双江法院对一名经两次传唤仍拒不到庭的被告采取了拘传措施,确保该起离婚纠纷得以顺利开庭审理。
原告李某花不愿再与其丈夫李某明一起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该案受理后,双江法院的工作人员向李某明送达了诉讼材料。案件办理过程中,李某明始终采取回避态度,法官通过电话为其阐明了应当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要求和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但李某明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即便法官上门进行调解也要玩“躲猫猫”不予配合。
鉴于该案为离婚纠纷,具备很强的人身属性,被告李某明不到庭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法警的协助下对李某明采取了拘传措施,并在被告李某明所在的村委会就地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向李某明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案件未进行当庭宣判。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不想离婚会选择故意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法律不是儿戏,作为被告应当积极应诉、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这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所以,被起诉后不能置身事外,应当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提交答辩状、证据等材料,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只有尊重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双江法院:罗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