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在线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责任追究是制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制度生命力的集中体现。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将“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作为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原则,并对追责方式和机制作了系统性改进。这一修订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从“有责必问”向“精准问责”的深化升级,为制度的有效执行提供了科学方法论。
精准问责,首先体现在追责方式的梯度化、体系化设计上。问责不是“一刀切”,更不能“一问了之”。《办法》明确了三种责任追究方式:一是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三是党纪政务处分。这三种方式层层递进、轻重有别,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求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这一设计充分体现了“四种形态”的要求——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严重失职失责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从提醒谈话到党纪政务处分,从组织处理到移送司法,每一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情形和情节,使干部受到的处理与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相匹配。这种精细化的制度安排,既避免了“小过重罚”的简单粗暴,也防止了“大过轻罚”的姑息纵容。
精准问责,关键体现在工作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上。责任追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来保障。《办法》从问题调查、线索移送、沟通协作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新要求。关于问题调查,《办法》提出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遇有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或者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复杂问题可以提级调查。提级调查机制的建立,有效破解了“自己查自己”的难题,为发现和查清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关于线索移送,《办法》要求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情况,应当移送开展责任追究。这一规定打通了各类监督力量的衔接通道,实现了监督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联动。关于沟通协作,《办法》明确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会商研判、综合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问题调查有章可循、线索移送有据可依、沟通协作有制可守,三个环节环环相扣,共同构筑起精准问责的制度闭环。
精准问责,本质体现在对政策界限的科学把握上。责任追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精准科学,有效推动工作,不能简单粗暴,挫伤干部积极性,甚至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对此,《办法》既强调要严肃问责、终身追责,推动领导干部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也强调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作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这一制度安排深刻体现了“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问责的最终目的不是“处理人”,而是“促干事”——让干部在严守底线的前提下放开手脚、干事创业。
制度的刚性铸就生态的底色,问责的精度决定护航的成效。新修订的《办法》以“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为原则,以梯度化的追责方式、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科学化的政策把握为支撑,实现了责任追究工作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展望“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进入承前启后、扩面提质的关键阶段,尤需以精准问责压实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部署落地落实,以制度的精准之力护航美丽中国行稳致远。(中共高唐县委组织部:康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