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视觉据1月22日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云南镇雄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实名举报现任信访局局长,让一起公职人员举报事件陷入复杂的“罗生门”。举报者自身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获刑,且目前仍在申诉中,被举报者断然否认并静待组织调查,双方各执一词,舆论场众说纷纭。这起事件直指一个核心问题:当举报者有过往的法律污点与道德瑕疵,该如何拨开迷雾,抵达事实真相?
身负案底的标签,让举报者的信用天然遭遇质疑。作为曾被定罪的前执法人员,其举报行为难免被解读为报复泄愤或自救策略,公众的警惕本无可厚非。但司法判决的定论,只能界定其过往的行为,却不能直接否定其举报内容的真伪。将举报者的人格品行与举报线索的虚实简单绑定,是认知上的危险捷径。动机或许存疑,可证据具有客观性,其指出的被举报者未满十八岁入党等具体且可验证的指控(档案笔迹鉴定为相关核验依据),正是突破动机迷障的关键。社会需要树立这样的认知、建立这样的机制:暂时悬置对举报者的个人道德审判,聚焦于对其举报线索的独立核验。
这起“罗生门”的形成,更折射出基层监督生态的现实困境。举报者称此前书面举报无果才诉诸网络,指向常规监督渠道可能存在的阻滞;被举报方的模糊回应、举报视频遭当地相关主体投诉下架的情况,即便有官方解释,也客观上加剧了外界对调查独立性的疑虑。当常规组织程序因信息不透明无法消弭争议,舆论场便成了真相探求的第二战场,事实的追寻往往与公众的情感立场、对公权力的信任度交织,让局面愈发复杂。
穿透此类身份与事实交织的“罗生门”,不能依赖对举报者的简单褒贬,唯有靠刚性、透明、有公信力的制度程序,才能搭建起通往真相的桥梁。其一,调查主体必须保持超然性与权威性。涉事双方均与当地政法、纪检系统深度交集,由更高层级或异地指定机构介入调查,是打消“自查自纠”顾虑的基本前提。其二,调查过程与核心证据需有限公开。针对入党年龄、笔迹真伪等可技术核验的关键指控,调查方应适时公布鉴证过程与结论,用可复核的事实,对冲各执一词的争论。其三,明晰正当举报与诬告陷害的制度边界,既要依法保护出于公心的举报行为,杜绝打击报复,也要严厉惩处蓄意捏造的诬告陷害,不使处理结果因其身份特殊而有所偏颇。
镇雄这起举报风波,终会有官方定论,而其背后的命题更值得深思:健康的社会监督体系,从来不应只接纳“完美举报者”。面对身负案底的举报者,理性的态度既非预设立场的接纳,也非一概而论的拒斥,而是将其举报线索置于坚固、透明的制度框架中严谨检验。
真相从不会因举报者的身份瑕疵而被遮蔽,穿透“罗生门”的关键,从来不是对举报者完美人格的苛求,而是在复杂的现实中,坚守程序正义、秉持事实至上的制度定力与自信。唯有让调查过程与结论在阳光下呈现,真相才能超越个人命运的沉浮,在制度的支撑下清晰显现。(泸州市龙马潭区信访局:陈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