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热点2月10日,山东威海村支书为帮村民拓宽销路,在网上发布售卖本地农产品小米的视频,却被小米公司法务以“关联雷氏营销”“丑化小米高管形象”为由投诉,导致视频被平台下架。(2025年12月12日红星新闻)
这一事件出现立刻在网络里引发舆论热议,当电子品牌的“小米”遇上田间地头的“小米”,企业维权的边界究竟该如何界定?
农民种粮不易,农产品流通本就面临诸多难题。如今,互联网为滞销农产品打开了销路,村支书主动为村民“带货”,既是为民生纾困,也是助农兴农的积极举措。视频内容聚焦的是农家小米的产销,既无任何小米公司的科技品牌元素,也未出现所谓“高管形象”的相关画面,二者在产品属性、消费场景上泾渭分明,根本不存在混淆可能。小米公司法务仅凭“小米”二字便贸然投诉,这般“一刀切”的维权方式,不仅缺乏基本的事实甄别,更无视了农产品通用名称的在先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通用名称在先权利应优先保护。“小米”作为传统谷物的通用名称,其使用历史远早于小米公司的品牌注册,且农产品与电子产品分属不同行业,完全不具备消费混淆的现实基础。小米公司此举显然构成过度防御性维权,违背了公平合理的维权原则。作为拥有广泛影响力的大企业,维权本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手段,但一旦越过边界,将维权变成损害民生利益的“挡箭牌”,便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企业的风范,不仅体现在市场竞争力上,更在于对民生的体恤与包容,若连农民售卖自家农产品都要横加阻挠,这般“小家子气”的做法,只会透支品牌信誉,让消费者心寒。(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人民政府:苗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