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视觉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严的基调和问题导向,紧紧扭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划清责任“红线”,为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提供了遵循。制度的刚性约束,正在转化为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的强大力量。
“关键少数”是责任落实的“牛鼻子”。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发展理念、产业结构、空间布局、生活方式等方方面面,牵扯的利益格局深、触及的矛盾层次多。越是这样,越需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发挥“头雁效应”。《办法》明确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并将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从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分管领导,从政府部门负责人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办法》实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全覆盖,让每一个层级的“关键少数”都处在制度的“探照灯”之下。
责任追究情形的细化,让“红线”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过去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对生态环境损害心存侥幸,很大程度上在于“红线”模糊不清、责任边界不明。新修订的《办法》在这方面下足了功夫。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增加了组织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水资源刚性约束等制度、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主要增加了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资金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主要增加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处理侵害群众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同时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追究情形单列一条。从盲目决策突破生态红线,到绿色发展转型落实不力,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到位,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敷衍塞责——每一种情形都是一道清晰的责任“红线”,让领导干部明白“什么不能做”“做了会怎样”。
“终身追究”打破“击鼓传花”的侥幸心理。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抱有“船过码头车过站”的想法,认为生态环境问题是“前人栽刺、后人拔刺”,只要自己任期内不出事、调离后便万事大吉。《办法》明确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政绩观偏差、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这一制度安排,彻底堵住了“击鼓传花”的后路,让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必须对自己任内的生态环境决策和行为终身负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终身追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道高悬的利剑,时刻警醒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算好长远账、整体账、综合账。
精准问责,让制度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划清“红线”不是要把干部“一棍子打死”,而是要推动领导干部知责明责、担当尽责。《办法》在强调严肃问责、终身追责的同时,也强调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作出责任认定和追责决定。同时明确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多种追责方式。这种“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制度设计,既让失职失责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又有效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体现了实事求是、精准科学的工作理念。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划清“红线”只是第一步,让“红线”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才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当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在生态环境保护这个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越雷池、不踩红线,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祖国的绿水青山,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应有之力。(中共高唐县委组织部:康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