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支付17亿购置的土地,被政府宣布无偿收回,还要追加3亿多元罚款。深耕房地产开发20余年,这样的情况闻所未闻。”(2025年9月27日《经济观察报》)
紫光和创、紫光和融两家企业与东莞市政府之间的土地争议经媒体报道推至公众视野。此前,贵州企业家在茅台镇8亿投资的废水处理厂被强行接管的新闻已引发舆论震动,此次东莞“全款购地却遭无偿收回”的消息,更让公众对地方治理中的权责边界与营商环境产生强烈关注,究竟是地方政府坚守土地管理底线的履职行为,还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不当干预?在法治社会语境下,相关部门亟需给出清晰回应,消解公众的信息差与认知困惑。
从公开信息看,东莞市政府的处置依据指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该条款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需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动工;满一年未动工可征收不超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单从法条字面看,此举似是地方政府珍惜土地资源、落实管理责任的体现,彰显了土地集约利用的治理导向。
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中的公平适用,而个案中的特殊因素恰恰是检验法治温度的关键。据企业方反映,未能按期推进项目存在多重客观障碍:土地购置仅数月后,新冠疫情突发,一公认的不可抗力严重阻滞了项目筹备与施工推进;紫光集团后续发生的重大债务违约事件,直接影响了东莞市政府对项目的态度及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进程;更值得关注的是,东莞市政府未依法为和融公司150亩商业用地核发不动产权证,直接导致项目动工计划与资金安排全面搁浅。
尤为值得商榷的是时间节点的认定,莞市政府将土地闲置两年的起算点定为2021年4月,彼时正是全国疫情全面暴发的严峻时期,施工物料运输、人员进场、审批流程等均受严格限制。无视疫情这一宏观环境变量,机械适用“两年闲置”条款,难免让公众对处置的公平性产生质疑,企业未能按期开发的责任,显然不能简单归咎于自身。
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双重框架下,地方政府既要守住土地管理的法定底线,更要兼顾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动辄无偿收回17亿资产并追加3.44亿罚款,若缺乏对客观障碍的充分考量,容易引发“重管理、轻保障”的担忧。企业的合法财产权是否应因特殊时期的客观因素得到适度容错?政府自身的审批延误等行为是否应纳入责任认定范畴?这些问题亟待厘清。
此次争议的核心,已超越个案本身,关乎地方治理中“依法行政”与“营商环境”的平衡艺术。公众期待当地执法部门、政府相关机构及法律专业人士尽快介入解读:在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下,土地闲置的认定标准如何调整?政府方的审批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企业的合理诉求应通过何种途径得到回应?唯有公开透明的释法与公正合理的处置,才能既维护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更能夯实法治社会的公信力,让公众在具体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人民政府:苗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