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规定,要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处理不合格党员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手段,对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具有重要意义。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然而,有的党员理想信念不坚定,党性观念弱化,借党员身份谋取私利、满足私欲,过分计较个人得失,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甚至以退党要挟组织;有的“不信真理信鬼神”,热衷于参与宗教活动,笃信“鬼神”护佑;有的工作消极懈怠,宗旨意识淡薄,认为党员身份地位高于群众,为一己私利站到群众的对立面;有的自由散漫,缺少组织观念、纪律意识,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长期不联系党组织,不缴纳党费、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还有的以身试法,违反党纪国法,受到严厉惩处。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在广大群众心目中,党员的形象就代表了党的形象,优秀党员带来的是正能量,不合格党员带来的是负效应,甚至带给党和人民的伤害更大。因此,要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勒住党内“脱缰之马”、清除“害群之马”,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坚决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好“认定关”,区分党员的具体情形,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准确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的处置意见;要把好“程序关”,严格履行支部调查核实、支委会提出意见、基层党(工)委预审、党员大会决议、上级组织部门审批和宣布结果的程序,做好痕迹化管理;要把好“教育关”,注重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落实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通过制定量化积分管理办法、设立党员先锋岗、划分党员责任区等措施,教育引导党员学在日常、干在经常、作用发挥在平常。(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委组织部:邢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