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一个有着9900多万名成员的大党,存在少数不合格的党员是正常的,但视而不见甚至讳疾忌医的做法才是危险的。要保持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认真遵照、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
立起组织处置“戒尺”,把准不合格党员“病脉”。“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办法》首次对组织处置概念作出完整界定,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规定,为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处置依据和衡量标准。各级党组织要对照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我摸排,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做到不冤枉一名合格党员,也不漏掉一名不合格党员。
规范组织处置“轨径”,切中不合格党员“症结”。“规矩既设,三隅乃列。”无论进行什么活动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尤需如此。一方面,要对组织处置程序予以严格把控,从而精准地甄别出不合格党员,切实保障处置工作的公平性,有力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另一方面,可借助走访谈话、反复核实、上门交流等手段,广泛搜集证据,准确区分主客观因素,务必做到事实明晰、证据充分、定性精准、处理得当、手续齐全,确保处置结果客观公正。
织密组织处置“网络”,铲除不合格党员“根源”。“善治病者,必医其受病之处。”不合格的党员绝对不会自己跳出来说自己不合格。怎么办?一方面,要全力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有报必查、查实即处,让不合格党员无处遁形,及时剔除 “害群之马”,绝不留丝毫喘息的机会。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动机不纯、操守不洁者“放”进党内的,对管理不严、教育不力致使出现不合格党员的党组织负责人,下狠手、出重拳,处理一起、打击一批、教育一片。(青岛市市南区委组织部: 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