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本是劳资双方“双向选择”的重要阶段,但现实上却成为许多职场人的“噩梦”。部分企业设置无偿劳动、“零工资协议”、滥用辞退条款拒付补偿及随意延长试用期等,使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此问题背后引发的原因需重视。
一是法律认知存在偏差催生侵权乱象。当前,部分用人单位对试用期法律性质存在严重误读,将其异化为“自由裁量期”,片面认为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这种观念无视了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并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也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然而,这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用人单位,却将法律抛诸脑后,肆意践踏劳动者的权益。
二是劳动者维权能力不足。面对试用期侵权行为,劳动者往往陷入“不会维”的困境。法律知识匮乏导致劳动者难以识别侵权行为,例如部分企业以“岗前培训期无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通过签订“试用期自愿放弃社保协议”逃避法定义务,劳动者因缺乏法律认知而将其视为正常用工规则。证据意识薄弱进一步削弱维权基础,多数劳动者未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当遭遇无故辞退或欠薪时,难以证明侵权事实。同时,维权流程复杂繁琐,从劳动监察投诉到仲裁、诉讼的多环节程序,常使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劳动者望而却步。三是维权环境失衡加剧维权困境。由于受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在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的可选度远大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可选度,劳动者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几乎无能力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更无对等谈判的可能。用人单位往往抓住求职者求职心切,重视劳动机会的心理,向求职者施加各种不合法且不合理的要求,加之大多数求职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并且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导致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的侵权现象屡屡发生。劳动者维权面临心理与现实压力,出现“维权即失业”的担忧现象,导致劳动者多选择隐忍,进而助长企业侵权行为,形成恶性循环。
建议: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法律意识,要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完善证据留存指导与服务。劳动监察部门开发电子证据存证小程序,提供劳动合同拍照存档、考勤记录上传、工资条核验等功能,降低维权举证门槛。三是加强惩治、监督管理力度。对不合法的“试完不用”行为及时严惩,形成强有力震慑,对用工行为特别是试用期情况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仁里水族乡人民政府:吴东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