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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际案例告诉你,从江法院可以进行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啦
时间 :   2022-02-08 18:12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周满荣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清风网讯(从江县人民法院: 陈世雪) 2022年1月25日,从江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彭某诉称,被告王某租用位于从江县北上开发区的门面,因生意不好,王某不愿意继续租用房屋,于2019年8月8日,王某与彭某签订了《门面转让合同》,将位于从江县北上开发区的门面转让给彭某使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以王某与彭某私下转让无效为由不让彭某继续使用涉案门面,已将门面收回。本案另一被告吴某与王某系合伙关系。现彭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彭某退还转让费。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王某、吴某,二人表示确有其事,愿意退还部分转让费,但均表示因将近年关,二人已回榕江老家过年,到从江法院来处理这个案件诉讼成本太高了,要求法院通过微信跟原、被告双方调解。承办法官与原告沟通后,原告表示正好其也回湖南老家过年,不方便来从江法院调解,表示愿意微信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在微信上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的要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的规定,向原、被告双方电子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同日,被告就依调解书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了退款义务。本案当事人足未出户,便通过手机的沟通将本案圆满结案。
 
承办法官表示,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特别是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当事人更加愿意接受电子送达,不仅方便快捷,而且大大的节约了诉讼成本。但随着时代科技的变化,法律也在进一步的优化,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改变了这种状况,本案能圆满结案,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在不违反法律、程序的规定下,应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前提,即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体现法律的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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