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人民日报发布一篇《在民宿发现偷拍摄像头后遭多人围殴?警方通报》的文章,关于偷拍的话题再度重回大众视野,隐私权的讨论再一次对广大网民造成不小的冲击。我国最早的公布关于偷拍的案例,在2006年3月4日,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颁布不久,杭州西湖区的蔡某利用DV机偷拍他人的隐私,成为杭州因偷拍他人隐私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第一人。这个案例的标志着我国对偷拍相关行为管理的重视,反映出当代社会对于保护隐私权的意识提高。但由于现实情况下,部分法律和问题难以有效判断,造成落实难、惩治难、判定难等局面,导致隐私权保护争议大。
一是信息保护意识淡漠。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在大数据的传播下,个人信息和隐私在网络中皆有迹可循,民众对于隐私权逐渐模糊,大部分民众对隐私权只注重线下的简单隐私保护,忽略网络上的隐私安全防护,这也造成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员对于网络发布信息行为不重视,暴漏诸多信息,因此,电信诈骗利用网络大数据筛查和个人信息调查,对民众实时精准诈骗。如,2024年7月30日,国家公安部公布5起针对企业财会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诈骗分子简单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了解公司运转状况,在企业电脑上植入病毒,实施诈骗。
二是惩治难度大。随着科技和网络的发展,摄像科技和远程传输技术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最近摄像和远程操控实现了强隐蔽性拍摄,民众由于信息了解不及时,在防备不足的情况下,让不法分子成功进行拍摄,造成隐私泄露,而被拍摄者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察觉,即使在发现后,也难以找到拍摄者,起诉的证据不足,隐私权难以维护。如,据观察者网2024年9月26日报道,有网友称入住内蒙古包头朗德酒店,发现空调机管上有摄像头正对卧室床,对此和酒店进行沟通并报警,后续通过把相关信息发布至网络平台进行评价,但由于最终无法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被偷拍的事实,反被酒店诉讼侵犯隐私,要求赔偿。
三是隐私侵犯判定难。《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规定其实很明确,然而实际中判定落实却是有难度,如,2023年6月11日成都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事件,过程其实简单明了,取证、判断、判罚流程下来基本上无其他问题,然而,在判定过程中,出现舆论情况下,事件的性质随着舆论发酵难以定夺,导致隐私被进一步侵害。
建议:树立信息保护意识。面对网络信息的发布,注重重要信息的识别,避免发布信息泄露隐私信息,定期检查信息发布情况,提高信息保护警惕性。熟悉运用隐私保护法律。面对现实情况的复杂和变化之下,在确定自身利益被侵犯后,通过咨询律师或者相关部门询问,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坚持自身原则,要求从正规程序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益。坚持保护隐私底线。在面对隐私侵犯情况下,拒绝在非正常场合公布自身信息,避免隐私被二次侵犯,勇于向不正当的行为发起质疑和反对。(剑河县南哨镇人民政府:陈宁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