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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时间 : 2017-03-15 13:57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1、扩大“不可抗力”范围
格式合同条款规定:“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向乙方交付所购车辆,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车辆生产厂方原因无法供货,导致交车时间延迟,不视为甲方违约,交车时间自动顺延”。
点评意见:该格式合同条款规定“生产厂方原因无法供货,导致交车时间延迟”等同于不可抗力因素,将不属于法定免责事项作为自己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违章行为。
2、双方约定违约责任不对等
格式合同条款规定:“买方需将本合约之余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买方超过议定交车期间一个月时,经卖方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卖方有权没收全额定金,如卖方未能于议定交车期间交车时,则由卖方无息退还所收定金”。
点评意见: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故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消费者的责任明显高于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构成了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章行为。
3、保留合同最终解释权
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卖方对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当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卖方就会作出有利于卖方的解释,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一规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采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章行为。
4、汽车配置或价格发生变动由消费者承担
格式合同条款规定:“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
点评意见:销售商此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动作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以此来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免除自身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则按原价销售。消费者承担了厂家变动配制、调价的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采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章行为。
5、非指定维修厂保养拒保
多数汽车4S店销售汽车,在随车附送的厂家《保养手册》中都有这样的规定,车辆必须经由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和保养,按时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及检修,是获得质量保修服务的先决条件,如消费者不去指定的维修站进行保养、检修,将失去汽车保修的权利。
点评意见: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汽车是一种流动性很强的消费品。如果汽车在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很难就近作保养,这种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不管是否在指定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一定等级的资质,其保养记录都应被认可,此外,汽车本身出现与保养或维修无关的质量问题,厂家仍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6、说明书不得作为法律依据
很多汽车使用说明书中的数据或说明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却被告知,不得以此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如“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虽然我们已经尽最大可能使本手册的说明完整、内容正确,可能对于任何说明有不尽或语义模糊之处,我们将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根据《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使用说明书是所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作为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之一,厂家应当对说明书内容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仅仅是消费者信赖厂商提供的说明真实可靠,而说明书却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对等的法律保护,这样的免责条款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一旦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操作,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以此为法律依据向汽车厂商索赔。(通讯员 湖南省岳阳市工商局办公室 姜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