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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2016年度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 典型案例
时间 :   2017-03-15 13:49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一、某汽车销售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6年9月18日,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接投诉人举报:岳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缴纳第二年度的车辆保险续保押金,涉嫌侵害消费者的权利。经查,当事人从2016年年初开始,针对购车的用户强制推销购买车辆保险并收取车辆下年度续保押金,续保金额从200至1000元不等,共收取了购车用户续保押金20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设立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二、互联网上价格欺诈案
2016年1月至5月, 岳阳市某酒店在某团购网站平台发布团购优惠信息,称其经营的某便捷酒店中“价值289元的商务双床房和商务大床房”在团购网站上仅售148元,并标明上述房型酒店门店原价为289元。实际上,自2016年1月1日起,上述房型在该酒店门店的实际原价已经由之前的289元调整为219元,并非团购网站所标的28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消费欺诈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26元,并处以7574元罚款,上缴国库。
 
三、互联网上发布违法广告案
岳阳市某贸易公司在某互联网平台的网店上销售现代貂油黑发霜,宣传该产品“抗过敏,经中国军医大学权威实验研究表明该产品显著降低过敏、发生过敏症状的机率占5%。”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的规定,岳阳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1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四、微信集赞消费欺诈案
岳阳某通信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促销活动信息,宣称网友只要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该网页信息并分别集满10条相应评论和14条相应评论即可抵扣价值598元的三星款和价值798元的苹果款智能腕表手机的购机款510元和770元,一条评论值50元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将从未以598元和798元销售的“天才小D”牌的两款智能腕表手机,宣传为598元的“三星款”和798元的“苹果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62元,并处罚款4038元,上缴国库。
 
五、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6年8月5日,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岳阳市某制衣公司利用自建的网站页面发布了含有“岳阳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是由香港某服饰1999年在中国湖南岳阳组建,年服装生产能力38万套,现有各类服装所需设备400(台)套,其中……高档一流进口设备”等内容的广告,并配上一幅伪造的公司厂区图片。经查,当事人并非香港某服饰组建而成,当事人年服装生产力为1000套,当事人网页上的厂区宣传图片不是其工厂的真实图片,是其从其他网站上下载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六、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6年4月20日,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付某销售的“XX”牌复合肥委托岳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XX”牌复合肥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销售“XX”牌复合肥货值金额11000元,从中获利1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800元,上缴国库。
 
七、互联网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4月5日,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执法人员接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当事人朱某在某互联网平台的网店上推销其销售的某酿酒有限公司产系列葡萄酒时,侵犯了该公司“王朝”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朱某于2015年7月开办网店销售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产系列葡萄酒,在网店页面、商品介绍及发货单等多处突出标示“王朝”字样误导消费者。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笫二款的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八、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6年10月26日,湘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姜某在销售银饰、玉器时,提供的商品《商品销售凭证》中,设定了“因翡翠手镯系列和田玉镶金类产品的特殊性不予调退”和“因商品的特殊性,一旦售出只调不退”等格式条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湘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九、医院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6年5月4日,平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平江县某医院门诊挂号处在未事先告知患者的情况下,收取就诊卡费,涉嫌侵害消费者的权利。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开始以押金形式向患者收取就诊卡费,可以退还患者。但患者就医挂号时当事人并未告知患者就诊卡收费是押金,在当事人挂号收费窗口以及就诊卡使用说明上也没有明示、告知就诊卡收费是押金,患者对押金的情况毫不知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平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并处罚100000元上缴国库。
 
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6年5月7日,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清风”、“心相印”注册商标的卫生纸,后经“清风”、“心相印”商标持有人鉴定为非本公司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先后从本县经营者陈某处购进,截至案发日止,除“清风”无芯卷筒卫生纸112mm×150mm(3层)库存9件外,其余假冒“清风”、“心相印”系列卫生纸均已被当事人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40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没收库存假冒“清风”无芯卷筒卫生纸112mm×150mm(3层)9件,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通讯员 湖南省岳阳市工商局办公室 姜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