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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许:故意伤害案尚未判决,证人何以被追伪证罪?
时间 :   2015-11-06 14:06 来源:   人民中国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核心提示:发生在河南通许的一个打架斗殴事件,衍生出数起刑事案。围观拉架的目击者作为证人也卷入其中。原、被告的证人证言均有反复,对被告做出有利证言的两证人均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中证人张爱花当庭指出派出所取假证,证言有反复,被追究“伪证罪” ;另一证人坚持自己的证言,涉嫌伪证,被刑拘37天后取保候审。而做出对原告有利证言的证人,证言同样有反复,却安然无恙。关注此案件的人都议论纷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喊得震天响,原告证人证言也有反复,为什么没追究伪证罪? 尚美荣故意伤害案还未宣判,怎么先追究起证人的伪证罪来了?难道案件还未审清楚,就先定了调子?!  



张爱花涉嫌伪证罪被起诉 


2014年6月11日,河南省通许县朱朱砂镇朱砂村村民周全国盗用周运成家的高压电抽水浇地,被周运成发现,儿子周战胜赶来与其理论,引发纠纷。周全国出言不逊,并把周战胜掀翻在地撕打:一手抓住周战胜的头发,一手抓其裆部,并咬住周战胜的胳膊,大概三四分钟就被在场的邻居们拉开。周战胜脸色惨白,胳膊被周全国咬伤,鲜血直流,被120送进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周全国称头痛、恶心,身体多处疼痛住院检查治疗。并在2014年6月19日申请鉴定,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周全国向通许县朱砂镇派出所报案,诉周战胜致其轻伤。经派出所指导员调查取证,认为不成立。周全国又称是周战胜母亲尚美荣背后击打所致。于是派出所指导员、所长及其他民警向三位目击证人调查取证。



三位证人最初证言均是没看见或没注意尚美荣打周全国。后来在公安人员的几次调查中,其中两位证人证言有所改变——



 在尚美荣案一审庭审中,公诉方出示派出所的调查材料——尚美荣打周全国的证言。张爱花当庭指出:“这份证言不是我说的,派出所取的是假证。”她当庭陈述,2015年正月初八晚上9点30分,周全国及其姐夫林锁忠带派出所长于光磊及指导员陈明辉到她家卧室里取证。证词里‘尚美荣打周全国五六下’是林锁忠说的,不是自己说的。张爱花还指出,这份证言是在派出所人员喝酒喝多的情况下取的证。本来是2015年2月26日取的证,日期却被签成2014年10月30日。 


张爱花的丈夫周国忠告诉笔者,2015年8月6日开庭,张爱花出庭做证。8月12日,就来了三四辆警车,下来很多警察,以张爱花涉嫌伪证罪为由,要抓她走。一家人都吓慌了手脚。特别是张爱花,一个农村妇女,从没见过这种场面,“我在法庭上说的都是实话……”不由她分说,就已经被强行抬到车上拉走了。没多久,张爱花被通许县检察院以涉嫌伪证罪逮捕。那段时间,邻居们都非常害怕:“做个证也要被抓,以后谁打架也不敢看,不敢拉,更不敢做证了!” 



周国忠告诉笔者:尚美荣案一审开庭之前,他和妻子张爱花分别在新疆和义乌打工。周运城与他们夫妻二人联系,让他们回来为尚美荣作证。周国忠让周战胜帮他们买机票、车票回开封。回到开封后,周运城的二儿子将他们接回家。张爱花到派出所作笔录的时候,周国忠把机票及车票钱还给了周战胜。还钱的事,因张爱花不在场,所以她不知道。但派出所调查期间,竟然说周运成及两个儿子买通张爱花为尚美荣作证。 



据悉,周运城及两个儿子均以妨碍作证罪被公安局刑拘十天,后取保候审。



证人的境遇 



证人张爱花的庭前笔录与当庭证言以及被拘留后的证言有所改变——涉嫌伪证罪被起诉。 



证人李坤会证明“没看见尚美荣打周全国”,并一直坚持此说法——涉嫌伪证罪,被刑拘37天,取保候审。 



证人侯继德先说“没看见尚美荣打周全国”,后来又说“看见打了”,证言多次反复,最后以“看见打了”为最终证言——侯继德安然无恙。 



据笔者了解,只有伪证行为涉嫌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才应予以立案。然而,法院尚没有对尚美荣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此案尚无定论,也未致他人有任何严重后果,证人何以如此仓促地被追究了伪证罪? 



该案中,如此反复的证人证言,使本不复杂的案情越发变得扑朔迷离。证人的证言到底哪句是真哪句是假?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到底尚美荣有没有打周全国? 



打或没打,让“伤”说话 



在尚美荣案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周全国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这份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是“周全国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耐人寻味的是,这个结果后面括号里注明:请办案单位查证系本次外伤形成后使用此结论。那么就是说,周全国的伤属轻伤二级,但这个伤是不是本次打架形成的,还不能确定。 


周全国在两个医院的两份CT检查报告单中,其中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诊断为左侧7、8、9肋骨骨折。右侧第7肋骨骨折,少量外骨痂形成;开封市中医院诊断意见为右侧第7肋及左侧7、8、9肋骨骨折(相对陈旧)。 



周战胜的律师就此事咨询有关法医学专家。专家称,临床观察认为,骨伤在4至6周才有骨痂形成。那么,2014年6月11日案件发生至19日诊断,仅有8天时间,骨折处有骨痂形成不符合医学常理。因此专家推断,周全国的伤不是在2014年6月11日形成。 



另外,周全国住院时,同病房的一位病人王孝坤在法律服务所写了一份证言,证明周全国住院期间,“跑着上楼”“没看到有任何外伤,和正常人一样,” 还“抱着孙子玩耍”。 



一个肋骨骨折的病人能如此行动吗?周战胜及家人产生强烈质疑,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不知是何原因,没有得到办案单位的支持。



一个模棱两可的鉴定结论和反复而矛盾的证人证言,是不是可以形成尚美荣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锁链?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尚美荣案一审于2015年10月15日结束,关注此案的社会公众期待法律的公正判决。


 那么,几位拉架的目击证人的命运又将如何?尤其是张爱花,千里迢迢赶回老家作证,本想澄清事实真相,没想到却“涉嫌”了伪证罪。她的罪名成立吗?在她被刑拘前后的几份证言中,到底哪份证言是真实的?几位证人的证言到底孰真孰假?



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用确凿的证据来回答。那么,周全国的伤情重新鉴定就尤为重要。这份不能确定受伤时间的鉴定结论,亟待相关部门认真查证确认。只有这样,才能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证据说话的原则。希望通许县相关部门厘清事实,追索真相,对几起案件公正裁判,让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公平正义的阳光。


http://www.rmzg.org/detail.asp?id=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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