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意见强调,坚持国家统筹、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
“破坏、拆除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屡禁不止,关键是缺乏系统性的保护机制和认识,”随着城乡的迅速发展,在城乡建设中破坏传统风貌,随意更改老地名,随意拆除老建筑、古居民楼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很多的历史文化资源没有在保护名单里,历史文化遗产也遭到了大大小小的破坏和拆除等情况,这是对历史的淡漠,也缺乏对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应当得到有效制止。《意见》第7条专门提出对于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意见》第15条要求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监督,建立全面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违法破坏行为。同时《意见》第16条还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试体系中,把保护的情况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挂钩。对于保护不力造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意见明确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源头、过程、方法和出路。历史文化的保护不单单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我们要进一步宣传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意义,明确部门责任,各司其职、人人参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历史、保护历史文化的浓厚氛围,为我国文化遗产在文化事业发展带来更好的发展空间,并给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带来更好的发展动力。(剑河县南明镇人民政府: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