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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要谈出“痛感”
时间 :   2021-05-18 21:19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周满荣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都明文规定监督执纪要运用“四种形态”,其中“第一形态”在“四种形态”中是最基础、最关键的,也是第一道防线,要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 ”成为常态,成为保护关爱党员干部的第一个关口。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任何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都是从小问题逐渐发展起来的。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是日常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党员干部队伍的长远发展,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在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违法苗头的时候早提醒早教育,用好用足用活“第一种形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有效防止“小过错”演变成“大问题”,“第一种形态”向“后三种形态”转变,发挥“第一种形态”治“未病”的疗效。
 
有观点认为,第一种形态无非是谈谈话、提提醒,不痛不痒,不像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给力”,对涉事党员干部起不了多大教育、惩戒作用。这种说法显然不正确,但也确实反映出一些单位对如何运用第一种形态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缺乏认识和把握。
 
如何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呢?笔者认为在抓紧党组织书记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从形势任务、政策纪律、工作方法等角度强化其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规范纪委运用工作程序,准确把握、严格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情形、处置方式、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引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在运用时精准区分类型、因人因事区别对待、综合施策分类处置的基础上,谈话必须谈出“痛感”,才能使第一种形态硬起来。
 
纪委约谈函询对象主要是从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获知涉嫌违纪的线索,经初步调查和研判,有必要当面核实、了解的;出现某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或不需要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但情节轻微,而且认错态度好,免于处分的;职务发生较大变动,包括提拔使用,从一般岗位到重要岗位的,或从关键岗位到一般岗位的,以及给予较轻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
 
谈话必须要谈出“痛感”。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在内容上,因人而异开展廉政谈话、核实谈话、诫勉谈话,点出要害,早打招呼早提醒;在程序上,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既要谈,还要写出检查、承诺书和整改清单,该通报的要通报。要坚持宽严相济,说清楚问题的就不深究,引以为戒;抗拒抵触的要严肃批评,并对谈话中发现的新线索进行拓展、深挖,问题严重的转段升级。要建立澄清机制,通过调查了解不存在所反映的问题,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载体,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
 
谈话还应建立“捆绑”机制,约谈被反映人,可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问题的说明,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纪委存档。委托基层党组织谈话的,不仅需向纪委及时回复反馈,党组织负责人还要“签字背书”,如果当事人整改不认真、屡教不改或弄虚作假的,还要一并追究责任,情形严重的,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防止“大家都管大家却都没管”的现象。
 
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落实第一种形态是对各级各部门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只有真正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时刻摆上重要位置、有机融入日常工作,在严、细、深、实上下功夫,多积尺寸之功,经常防微杜渐,管党治党才能全面从严。(兵团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办 : 李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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