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网讯(拜城县人民法院:张新伟)日前,拜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房二卖”,导致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王先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构成欺诈,依法被判处向王先生返还购房款21.7万元,并支付原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共计43.4.8万元。
2017年,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一家装修公司订立《购房协议》,约定该装修公司向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两套门面房。同年6月间,装修工程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将两套门面房中的一套产权登记为王先生,并由王先生向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1.7万元。同年7月,王先生支付了购房款。
其后,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另一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王先生购买的该处房产再次转让。该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了产权证。王先生在多次要求房产公司交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