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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发挥能动性作用
时间 :   2019-06-19 22:17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清风网讯(拜城县人民检察院:金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的司法机关,要紧紧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做好以下四个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要就案件的处理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其量刑建议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院判决的内容。因此,检察机关要全面、正确地理解自己的角色,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客观公正立场,切实防止片面追诉倾向,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各种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基,也是法院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必要前提。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会崩塌,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不可能得到法院采纳。因此,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可靠性的同时,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为法院审判打好坚实的基础。
 
第三,要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法律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就对量刑建议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办案人员围绕“精准”这一目标,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为此,要加强量刑的学习研究,掌握其基本要求和规律;要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并认真采纳律师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意见。
 
第四,在宽严相济中落实自由裁量,兼顾方法和制度。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它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进行合理准确的分流,加大自由裁量力度,对微罪案件和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分别作相对不诉、附条件不诉处理,就体现出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分流的重要意义,它有利于及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