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网讯(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委组织部:张光菊)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中央相继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要看到,之前一段时期的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事前监督不到位、事中监督不够有力等薄弱环节,对在一定条件不容易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事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范措施;对已经出现苗头性问题,不能及时察觉和纠正;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缺乏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经常是等到问题严重了才查处。出了问题后才进行检查处理,使得许多本来可以及时察觉和纠正的问题发展蔓延,造成不良影响。
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可以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干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做到事前要‘堵住’、事中要‘卡住’,事后要‘查处’,保证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从源头上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带病提拔’,对领导干部任职过程中的思想品德、群众威信、领导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防止‘带病操作’,同时,加大离任检查力度,防止‘带病离岗’,实现对选人用人工作的全程“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