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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要遵守 危险驾驶法不容 英山法院将3名醉驾者交公安收监执行刑罚
时间 :   2019-03-18 22:47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清风网湖北讯(通讯员:童曙明   王思淼)3月18日,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将杨某某、胡某某、杜某等3名犯危险驾驶罪者交公安部门进行收监执行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喝酒后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酒精检测为醉驾,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另查明杨某某于一年前因酒驾曾被交警查获处罚,一年后又醉驾。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判处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3000元。
另查明:胡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喝酒后驾驶小轿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为醉驾,同时查明杨某某于一月前因酒驾曾被交警查获处罚,现再次醉驾。两次犯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起诉,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杜某2018年7月20日,喝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一小轿车相撞并受伤,经交警检测为醉驾,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杜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
 
法官和交警提醒:每一个公民都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要珍惜生命,远离酒驾。酒后驾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不负责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