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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的执行不能
时间 :   2018-11-18 09:18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清风网讯(通讯员     李玉洁)近日,拜城县法院执行庭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得到的答案却是否定的。据了解案件情况是这样的:
 
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人刘某系朋友,因经商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人刘某借款80万元,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刘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某在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还清借款,但王某逾期未还,刘某无奈只能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提供了一处房产,经我院执行干警调查核实,该房产在王某的妻子李某名下,因李某不是该案的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能否拍卖李某的房产涉及到两个事实认定,一是该房产是否王某、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二是8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认定,必须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方能作出事实认定。刘某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李某名下的房产,必须另行起诉李某对8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申请人刘某这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