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网湖北讯(通讯员 童曙明 王思淼)10月11日,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伍某某等6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7日,被害人彭某某、詹某等人在英山县温泉镇十字街处吃烧烤时与被告人伍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随后伍打电话给方某和刘某,方某邀约王某某、唐某等五人打彭某某耳光,方某拿起桌椅等物品击打彭,其他人拳打脚踢,唐某还拿起凳子将彭击打倒地不起,与彭同行的詹某也被殴打,看到詹头部出血后,王某某等人逃离现场。6人4月12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月16日被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法医司法鉴定,彭某某、詹某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邀约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为自己出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六被告人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伍某某属主犯;其他五被告人属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被告人方某系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后将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