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网讯(通讯员 童曙明 王思淼)8月9日,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分别到罗田县、英山县、武穴市看守所、对羁押的胡某、郑某、叶某、方某等8人送去判决书,当面宣读一审判决书,根据8人情节轻重分别判二年、一年二个月、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图为法官宣读判决书
7月18日,英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8名青年寻衅滋事案件。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4日晚,被告人胡某在英山县某KTV唱歌、喝酒后,欲非礼陪唱女子余某、龚某,遭拒后胡某将两人打伤。随后,胡某胫部被抓伤,便叫上郑某等“哥们”来帮自己出气,郑某等人接到电话后来到KTV对无辜的客人进行了殴打,还打砸了包间物品。经法医鉴定,余某等3人均为轻微伤,KTV包间内物品均被损坏。胡某等8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英山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及被告供述,胡某等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当庭表示认罪服法。8月9日,法院依法作出文章开头的判决。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进行,英山法院将依法为扫黑除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英山群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