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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是正确行使监督权利的基本前提
时间 :   2018-05-24 15:42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前段时间,“偷拍上司通奸”的浙江台州民警池某被刑事拘留,被偷拍的池某的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周祥辉参与调查处理,被质疑为利用职务之便对池某进行打击报复,此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最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宣传部发布消息,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日,台州临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原民警池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当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此次事件的焦点,就在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由于池文并未将周祥辉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而只是发给了纪委,那么这样一来,纪委是不是“特定人”,或许就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了。不过,无论池某作为民警使用技术手段跟踪偷拍其上司,单就其利用技术手段跟踪并偷拍他人这一行为本身而言,首先就有明显的违法嫌疑,从本质上讲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公务员法》里明确规定,公务员有“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此时,同样具有公职的偷拍者的行为则是依法履行人民对公务员的监督权利。但是,偷拍者购买使用GPS跟踪器尾随被偷拍者,偷拍其在私家车里的一举一行,这样的行为早已超越了公共场所与法律所允许进入的场所的限定,在现有的法律下,终究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池某自称“为了反腐败”其实未必是其真实的动机,而且其跟踪偷拍行为明显突破了职务的限制,这类行为如果泛滥开来,必然导致视频监控、住宿登记等公共管理信息的安全保护大门洞开。与这种潜在和实际的危害性相比,公众即便能够从此类跟踪偷拍行为中生发出对惩治腐败的某种期待,最终也必然是得不偿失的。

行使监督权利与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并不矛盾,守法是正确行使监督权利的基本前提,同时,公职人员依法享有隐私权与接受监督也不矛盾。隐私权与知情权看似是一对矛盾主体,实则并非如此。行使公民知情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个人的私力救济如若不及,仍然可以依靠公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来达成自己的目标,这并不可取。(文/吴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