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童曙明 王思淼)5月17日,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公诉人以段甲交通肇事罪提起的公诉案;依法当庭宣判:判处段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段甲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段甲(男,浠水县人)喝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英山南河街道将过马路的英山人段乙(女,80岁)撞伤,段甲主动报警,段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段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段甲向段乙家属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当事人家属谅解,浠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示证明:段甲一贯表现很好,对社会危害不大,可适用非监禁刑。公诉人无异议。英山县人民法院刑庭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作出文章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