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份栏目
发挥村规民约辅助作用推进依法治村
时间 : 2017-12-05 20:04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清风网讯:(通讯员 沙雅县政协办公室 文怀科)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与手段,在推进依法治村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辅助作用。近年来,村规民约这个“法宝”逐渐成为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首道“防线”。但是,实践中村规民约在村级治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衔接不够紧密。从本质上讲,村规民约实际上是一种村民认可的一种“契约”,村规民约的辅助作用实际上是对村级事务实行的一种契约化管理。但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中,村“两委”班子受文化、法律知识水平限制,难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个别村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义务多、权利少、激励少。 二是村规民约的执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基层党员群众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限制,一方面对村规民约难以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另一方面党员群众对监督村规民约执行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加之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弱化难以履职,乡村两级均无明确的机构、制度来监督和指导。三是村级组织对村规民约执行力度不一。凡是村“两委”班子团结,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强的,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的水平就高,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度就到位,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可度、遵守力就强。反之,凡是村“两委”班子不团结,党组织软弱无力的,村规民约的执行力、约束力就弱。
对策及建议
一、要明确三个基本原则,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一要坚持依法治村、村民自治的原则。民是民约的属性,就要有民的广泛参与。自己参与和认可的约定,是履约的前提。村民直接参与制定的民约,才能深入人心、习以为常。因此,要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突出村民主体地位,体现群众意愿,努力引导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二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真正把着眼点和着力点转移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上来,紧紧围绕总目标,运用法治方式统筹力量,规范群众行为,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宗教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三要坚持公开透明、书面签订的原则。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村民要作为主体全程参与,整个环节注重吸纳民意、尊重民愿,坚持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所有村规民约做到权责清晰、协商一致、书面签订,立字为据。
二、要厘清村规民约辅助作用清单,确保依法治村“落地生根”。村规民约既是传统的,又是现代的,它是将法治元素导入村级治理,实际上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乡土实践。一部好的村规民约必须做到,规要合法,约要俗成。村规不是法律,但必须符合法律。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管理机制。乡镇司法所要负责对村规民约进行法律方面的宏观指导;乡镇司法员要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对制定村规民约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在村规民约草案的制定阶段,由村委会审核草案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对草案内容审查,通过草案审查后再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村规民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保障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运行。
三、要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监督体系,注意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由村民小组长代表本村民小组村民行驶监督、建议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日常监督、受理、质询权,乡(镇)党委随机抽查、责令改正权,司法部门动态监督权和群众监督举报权组成的“五位一体”村规民约监督体系。定期对辖区内村规民约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清理和调整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村规民约,坚决制止不合法村规对村民合法利益造成侵害。进一步完善乡(镇)和村级法律顾问制度,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顾问积极参与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机制,严把村规民约制定关、执行关和监督关。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村规民约打造成美丽乡村建设的新“名片”。要加大入户走访、设立意见箱、集中宣讲征求意见建议工作力度;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让全民参与;用村级广播、宣传牌、手机短信、文艺表演等宣传媒介,让家家户户知晓村规民约。要让村民全员共同参与制定村规民约,真正使村规民约里蕴含着村民的集体智慧,大家都会自觉遵守。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以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凝聚力发动群众、团结群众,村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加强,使其成为促进农村稳定、和谐与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村级组织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