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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两大“特殊群体”,就该曝光他、曝光他、曝光他!
时间 :   2017-10-14 20:57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老赖”,明明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期,国家针对“老赖”、拖欠农民工工资者出台新措施,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维护公民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失信被执行人 “老赖”,又叫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债务的一类人。这种人明明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老赖”的存在,不仅令债权人迟迟得不到还款,权益受损,而且也是对国家执法机构的阻碍与挑衅,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全国构建“曝光台”,让“老赖”无处遁形 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略高度,认真学习借鉴江西“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经验,充分认识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今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曝光平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在两年内将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 通知指出,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当地主要新闻单位研发平台系统、维护相关功能板块,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新闻宣传。人民法院要主动推动平台创建发展,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基础数据库和相关数据信息。银监局要大力支持平台创建发展、大力推广平台应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授信审批系统,作为融资授信审批的审慎性参考因素。 各有关部门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领导,推动其他单位加快自身办公平台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对相关信息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切实发挥平台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和威慑力。 江西“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经验 2015年年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西日报社以及18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了一个曝光平台,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老赖,进行曝光,除了曝光之外,上了这个平台的失信被执行人还将受到禁止贷款、禁止参加招投标等多项信用惩戒。 这个曝光台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集中展示,并通过网站、手机端等方式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功能。曝光的“老赖”信息除案件基本信息外,还可根据需要曝光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有利于公众锁定“老赖”身份,增强曝光措施的威慑作用。 曝光台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惩戒系统、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分别向中央和省级执行联动单位推送,通过联合各部门、各行业力量,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使其在融资授信、行业准入、投资置业、担任重要职务、享受优惠政策等多方面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者生存空间。 截至2017年9月30日,该平台曝光惩戒的3.5万名典型“老赖”中,有6545人履行了义务,标的额达5.37亿元。网友通过平台查询失信名单达812万人次。 拖欠农民工工资者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部日前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情况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拖欠工资“黑名单”将被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