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信息报——西北在线讯(记者 杨勇 惠志文 常永航)6月2日,本报以题为《黄陵城管局:830个停车位搞“创收”引公众不满》的事件进行了报道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有多名群众向本报来电声称:该报道未能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不仅如此,收费人员手持的“计费器”已经投入使用快1年之久,竟然还没有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合格检验,希望媒体能够继续调查关注,要求黄陵县政府给个说法。
街道划线收停车费 市民不满各有说法
6月13日,记者再次来到黄陵县进行调查,记者将所驾驶的车辆停在街道上的停车位中,等了8分钟后,一名收费人员前来对车辆进行扫描计时,记者仔细查看该“计费器”上未贴有检验合格字样的标签,该收费人员告诉记者:“看什么看,有什么问题到城管局去,如果你不想缴费就自行离开,虽然车离开了,但我的‘计费器’是不会停止计费的,一直会计到晚上8点才停止。”
居民李先生对记者说:“有一次我的车路边停了不到10分钟,停车的时候不见收费员,走时找不到收费人员,当时忙就没找,不是因为交几块钱的事,而是有急事走时又找不到收费员,最后听收费员说再碰到这种情况,就开车在大街上找别的收费员,人家这都是连网的,在别处也可以交,如果不交便会一直计费,我想说停几分钟,在花十几分钟时间找收费员,这个收费系统真是太糟糕了;还听很多人说收费人员手持的‘计费器’已经投入使用快一年了,竟然还没有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合格检验”
还有位退休的老干部气愤对记者说:“黄陵就是一个不讲理的地方,街道路边本来就是公共资源,是由纳税人、车主交的各种税费建成的市政设施,对属于公共资源的道路或场所设置的计时停车泊位就不应该收费。城管局凭什么来收费?难道这也是为了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吗?望高高在上黄陵县政府的领导们在制定政策时处处都要以“两学一做”为出发点,体恤民意,莫因利失民心失民意。”
有很多市民纷纷上前对记者说:“县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属于公共事业项目,从民生角度出发,对于一个县城来说,每月给车主人为增加的数百元停车费是个不小的压力。按计时收取停车费并不合理,解决县城停车的难题,计时收费并不是唯一有效的办法。通过收费手段缓解停车难,这是懒政思维,是最原始的办法。如要收取费用,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也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对收费的依据、价格、路段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倾听各方意见,不能随便说收就收,所收费用也决不能成为一本糊涂账,要信息公开,明示收费去向,接受社会监督。即使是公权力的使用,也一定要符合民意,要科学化管理,这样不清不白的收费一定要杜绝。”
相关部门 各有说法
城管局领导:“质量技术监督局从未要求过对‘计费器’进行质量检测,只是在今年4月份进行过一次数量摸查。”
物价局领导:“黄陵县城内的停车收费是经过县政府上会研究同意过的,且有会议纪要,我们物价局先后在2016年6月份和12月份两次给城管局下发过《关于批复城区占道停车试运行收费标准的函》,试运行期的时间延迟到2017年6月30日。”
记者在黄陵城管局提供的一份《2+1三城联创及城区停车收费管理意见联席会议纪要》文件中看到,纪要中要求从2016年6月20日开始收费,试运行1个月后,根据试运行情况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但当地物价局却违反联席会议纪要要求,擅自延长试运行时效。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告诉记者:“这是陕西省的普遍现象,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近期刚刚对‘计费器’数量进行过摸查,共有50个,因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还不具备检测条件,只能等省市的统一安排。”
记者从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该“计费器”属于强制检测产品,目前只有省级质监部门可以检测,但出现这种情况后,当地质监部门应当立刻叫停,然后上报省级质监部门进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面对黄陵县城管局以《2+1三城联创及城区停车收费管理意见联席会议纪要》、县物价局批复城区占道停车试运行收费标准的函和未通过质检的“计费器”混乱收费管理模式,加上当地质监部门的监管不力,最终受害的是老百姓们的利益,黄陵县的旅游形象也无形的被盖上一层黑影。
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