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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四种形态”要善于抓早抓小
时间 :   2017-05-15 11:38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过去,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曾有一种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往往没人管、不追究。带来的后果是,纪委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造成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职理念的新提升,是实现“三转”方式的新路径,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
 
作为纪检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增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学习运用“四种形态”融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与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以良好的学风,准确领悟和把握“四种形态”的思想脉络、立场方向、内涵要义、方法策略,掌握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思想上高度认同,行动上高度自觉,始终保持纪检干部的纯净性与先进性,做到让党和人民放心。
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特赦令”,而是“全面从严令”“挺纪在前令”“抓早抓小令”。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两手抓,一手抓正本清源不懈怠,一手抓高压惩腐不手软,通过织密纪律之网,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党员干部由“好同志”沦为“阶下囚”。(作者: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迎新  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