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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劳动纠纷案件拖成信访案件
时间 :   2017-03-03 19:26 来源:   新华法治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九十年代末,国内经济低迷,煤炭市场疲软。枣庄市薛城区徐庄煤矿经营陷入困境,拖欠职工工资,资不抵债,经过省里一位领导的协调,枣庄市薛城区政府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达成意向,将徐庄煤矿转让给山东省监狱管理局。1998年8月19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最终达成一致原则,签订并实施了《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将徐庄煤矿协议转让给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协议书》,根据协议接收符合条件的干部、固定工200名,实际接收198名。我们60人作为接收的198人中的一员进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下属的山东省滕州监狱工作。1998年8月,我们进入山东省滕州监狱和监狱原来的干部、工人一样,被分配到滕州监狱犯人管理的各个岗位带工带队、管理犯人,工资待遇却和监狱原来的干部职工相差太多。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接收的人员有的子女开始参加工作进入山东省滕州监狱,还有一部分社会上招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开始进入滕州监狱工作,他们按照人事代理和劳动代理,工资是人事代理的参照警察,劳动代理的参照原来监狱的工人。而我们这些接收的人员和这些人比较也相差太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集体找滕州监狱领导询问,监狱后来将人事代理和劳动代理人员的工资下调,将我们的工资上调,最后监狱于2006年出台了所谓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由于我们对相关的政策的不了解,就这样不了了之,我们这些接收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原来监狱的职工相比仍然相差太远。
   2010年,我们中的干部褚衍坤要退休了,由于没有办法办理退休。监狱于2010年7月13日给我们接收的全体人员召开会议,说要给我们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我们的养老保险最初进入滕州监狱时说是根据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下发的鲁狱险【1999】4号纳入监狱系统统筹,现在却说我们是暂时纳入系统统筹,要求我们于2010年7月15日进行补交并确认。我们到监狱办理补交时发现,我们这些接收的干部全部是按固定工给补交的养老保险,并且工资基数是按原来徐庄煤矿的执行的。对此,我们坚决没有同意补交并开始和监狱交涉。滕州监狱说我们是由于原徐庄煤矿欠交1998年8月前的职工养老保险金才导致的,而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规定:所欠交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经与劳动部门核准后由乙方分期予以补交。并说基数是因为我们的工资确定是原徐庄煤矿转让后,为保持工资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经研究接收的人员仍执行企业技能工资制度。对此说法我们不认同,就开始向监狱进行反映。
   从2010年10月起,我们开始向滕州监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信访局反映。监狱没有回复,我们就去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不回复我们就去司法厅,最后到山东省信访局,山东省信访局就又把我们转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就这样一次一次的,最后又回到监狱,监狱就开始对我们进行打击,扣款,停班,最后说我们的身份不对。为此我们进行了劳动仲裁并且针对劳动仲裁进行了诉讼,由于不属于受理范围最后被驳回。慢慢的我们知道我们是根据协议接收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人员,身份没有什么异议,转让协议和滕州监狱留用徐庄煤矿职工交接单明确规定我们是干部、固定工、合同制人员。
   由于在山东省内我们的诉求得不到解决。2014年9月 至2014年11月我们多次到北京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2016年2月我们在两会前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2016年2月29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领导在北京针对我们的诉求进行了商谈,答应回到山东省后进行协商解决我们的问题。 同时劝我们回去,等待司法厅的调查解决。2016年3月底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领导指明让我们中的人当代表并且只能由他们当代表,相信他们能代表我们去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领导协商解决我们的诉求。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进行书面回复告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领导,办理接收手续并备案是任何一个单位都必须依法办理的,不是谈就办理,不谈就不办理的,这是国家的人事、劳动组织政策。随后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就不再和我们接触,我们的诉求就一直搁置不再理会。
   2016年6月底,山东省监狱煤矿退出高危行业,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不理会山东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置三厅下发的鲁司【2016】23号文于不顾,将接收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人员强行在没有手续并备案的情况下推出监狱系统。。
2016年10月14日山东省滕州监狱根据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指示,借监狱煤矿退出高危行业之机,根据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退出煤矿高危行业职工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对未按规定选择安置渠道的职工停止考勤,停发工资,停缴五险一金的规定,强行让我们离岗至今。实质是停止我们上班。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协议将徐庄煤矿转让给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协议书》协议接收的我们这些干部、固定工、合同制人员,我们在其下属的滕州监狱工作近19年了,至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没有依照转让协议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依法给我们办理合法的接收手续并备案。现在又借监狱煤矿退出高危行业之机将我们推出去,在原来徐庄煤矿我们是薛城区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而现在我们如果被推出去就不再是了,经过一级一级的部门,我们要求依法办理手续并备案的诉求都没有得到解决,于情于理于法何容!
现在,2017年2月,我们这些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接收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人员再一次到北京针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接收行为上访到各部委,请求责令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依据接收协议按照移交协议和滕州监狱接收徐庄煤矿职工档案交接单给接收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人员办理合法的接收手续并备案。我们相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党和政府的英明领导下,我们的诉求一定能圆满解决!      
    
编者按:山东枣庄市薛城区将其所属企业徐庄煤矿经协调转让于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徐庄煤矿的原职工干部按协议预定内容进行安置。部分原煤矿企业干部职工转由山东省滕州监狱管理,并从事工勤管理等相关工作,工资由滕州监狱发放,工作时间均已超过了15年以上。
目前,这部分原煤矿企业的职工干部与滕州监狱形成了长期固定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参照其监狱月工资领取标准办理相关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事宜,监狱方面参照其原煤矿工资标准办理相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事宜,缺少法律依据。对于像此类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的劳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并不复杂。复杂的是人浮于事,互相踢皮球才使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继而引发逐级上访且多次从山东到北京上访,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此类问题不应该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值此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山东有关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尽早把问题依法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