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作为党的地方组织的主要领导者,一方面需要权力的集中使党的方针政策在本地区得到具体体现;另一方面,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又容易产生异化,走向恶的一面,反过来影响政党公信力和形象。那么县委书记的权力究竟有多大?现有的制度又是如何规定的?
在促进当地的发展中,县委书记作为“一把手”和第一责任人,对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上,书记的统筹作用明显,自由裁量权较大。这有利于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体现了党委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但在具体施政过程中,由于法治与秩序的实现路径不清,导致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领导人因能力、资源、素质的不同而对书记权力的行使有所差异。有的书记统筹兼顾,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妥善处理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关系;有的书记在“发展经济、安全生产、社会稳定、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压力下,党委权力行政化,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有的书记大权独揽,压制不同意见。
综合起来看,县委书记一职具有权力大、责任大、风险高的特点。权力大是因为书记在“人、财、物”三方面均享有资源配置权;责任大是因为县级政权作为土地制度改革、财税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直接发生地和试验田,需要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和维护稳定。在压力型体制下,县委书记受到上面各级党委政府的压力和牵制,县级政权中财权与事权不统一,权责不统一的问题较为突出。中央党校课题组对全国 800位县委书记的问卷调查反映:“条条的权力在加大,块块的权力在缩小;但是条条权力在加大的同时,责任却变得越来越小,块块上的权力在流失的同时,责任却越来越大。”风险高是因为县级政权面对基层一线群众,权力行使不当直接影响党的权威和执政基础。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