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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未开村民大会转让林地 825位村民起诉村委会胜诉
时间 :   2015-12-12 12:04 来源:   法制周报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近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人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对其与被上诉人祁阳县白果市乡大坝头村邓义光等825人、被上诉人祁阳县白果市乡大坝头村民委员会林地林木流转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本案双方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无效,大坝头村民委员会返还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林地林木转让价款309,450元。

 

2012117日,被告大坝头村时任村主任雷某以赵某、李某、盘某等10人身份证复印件为依据,通过该村《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林地竹林林木转让的决定书》,与天利恒公司签订了《林地林木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大坝头村以其所属林地使用权、林木(竹)使用权、林木(竹)所有权面积2568亩转让给天利恒公司,合同期限三十年整。

 

2012118日,天利恒公司授权委托永州市宁远县正青林业专业合作社代理为公司办理永州市各县区《林权证》变更手续及林地使用权及竹林木所有权转让项目。同年1130日,被告大坝头村委会仅召集该村9组、10组村民共9人开会,讨论关于9组、10组山地流转的问题,当时,被告大坝头村登记村民为1038人。同年123日,大坝头村时任村主任雷某以该村1-10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由,决定将本案争议的2063亩林地使用权、竹林木所有权转让给正青林业专业合作社,签署了《林地林木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按双方认可的实际有林面积2063亩计算,转让总金额309,450元。

 

一审法院祁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坝头村、天利恒公司及其委托的宁远县正青林业专业合作社分别所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未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该村的2568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给被告天利恒公司,属滥用职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两被告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无效。被告大坝头村所收受的被告天利恒公司委托正青林业专业合作社支付的转让价款应返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