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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村委会拖欠村民的欠款至今未还?
时间 :   2015-11-17 15:57 来源:   中国企业法律事务联合会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还有多少村委会拖欠村民的欠款至今未还?为何村委会拖欠村民的欠款长期未还?村委会拖欠村民的欠款该不该还?何时能还?国庆假期,笔者在二次阅读了《华夏法治观察网》转载的《华商晨报:葫芦岛村委会2500元吃喝 白条一欠21年》这篇文章之后,又禁不住有感而发了。希望这个不应该是新的旧事新感能为读者起到抛砖引玉和一石激起千层浪的个角作用与效果,最终引起全社会尤其是国家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华商晨报:葫芦岛村委会2500元吃喝 白条一欠21年》这篇文章主要说的是,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沙河镇板桥村村委会21年前公款吃喝,欠下村民李玉山自营饭店2500元用餐款。当时,村委会给打了白纸黑字的欠条,并许诺注明“借款利息0.02元”。21年后,村委会换届三次,村民要求按当年约定,21年前打的白条,21年后村民要收5.9万连本带利还5.9万元。但遭现任村支书和镇政府领导的拒绝。现任村支书说还5.9万元不可能,镇政府领导说:“谁在职谁还”······

《华夏法治观察网》适时转载《华商晨报》9月3号刊载的《葫芦岛村委会2500元吃喝 白条一欠21年》这篇文章,的却算是用心良苦,甚或说是“别有用心”,当然也是有其说不出的苦衷,无疑是想再一次打破人们脑海中的麻木和沉寂。以求引起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最终想方设法把村委会长期拖欠村民的欠款还到村民手中。    

还有多少村委会长期拖欠村民的欠款至今未还?   

村委会长期拖欠村民的欠款至今未还,该不该还?由谁去还?何时能还?这一连贯性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广为谈论的话题,尤其是当事历任村委会领导和村民受害当事人的一大心病。

据笔者了解,这种“村委会长期拖欠村民欠款未还”的情况在全国极为普遍。令人费解的是,这些本不应该遗留和早就应该解决的问题至今普遍未能得到解决,甚至连解决的打算也没有。这不能不令众多受害当事人不快,也不得不引起全社会人们尤其是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的再度关注和高度重视。

据笔者所知,村委会欠下村民的钱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村里要搞公益事业或集体建设而又拿不出钱,就想方设法向本村村民借款、集资;二是村里上面来了领导,村里拿不出钱而又不能不需要招待,也就不得不向本村或外村的餐馆、酒店欠账、打白纸条,餐馆、酒店老板为了招揽生意也就这样默许了,反正认为村委会总少不了村民的钱了;三是当时村里上缴上级“四税”任务完不成,一下从村民手中又收不起来,就不得不先向有钱的村民借款完成四税任务的了。

村委会借而无还,也无能力还。无疑形成了村委会拖欠村民欠款愈来愈多,欠款数额无疑由小到大与日俱增的恶性循环。村委会领导换届换了几次,欠款至今仍无着落更无人管。村委会说到还款是极不情愿,镇政府说“谁在职谁还”,村民想要回欠款当然也就难于登天。

村委会拖欠村民的欠款真的到了该还的时候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是村委会集体长期拖欠村民的欠款。无论村委会什么时候和以什么方式或理由欠下村民的欠款,现在都真的应该到了该还款的时候了。现任村委会领导应该义不容辞、有责任、有担当的处理好本村上任或历任村委会集体拖欠村民的所有欠款遗留问题,丝毫没有理由再往后推脱或推迟的了。

对于葫芦岛村委会拖欠村民李玉山长达21年之久至今未还这件事,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表示,当事双方属于债权与债务关系。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期限以最后一次借款约定起计算;在利息约定方面,年息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的4倍,不支持复利。以本金的年利率20%计算属于合理范围。也就是说,还款金额为本金加上单利乘以21年;另外,以政府名义消费,拖欠个人欠款的,目前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是否违法。但以政府名义,进行个人消费,费用额度超过5000元,构成贪污。

而在笔者认为,虽然“以政府名义消费,拖欠个人欠款的,目前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是否违法”,但,至少是不合情理而且是缺失诚信的。可以设想,村委会欠村民的欠款未还,村民不可能不会向村委会催要的,更不存在有超过20年时间没有履行债权人的权利和主张的了。想必都是要而无效和久拖未果的。债权人的主张权利期限都过了一年,债务人还没有偿还早该偿还的欠款,难道不是到了真的该要还款的时候了吗?

“谁在职谁还”的确不是解决还款问题的有效办法

  其实,大多数在任村委会领导对本村上任或历任领导任职期间所欠下的集体债务也都没有说不还,至少没有说不该还,只是说暂时没有能力还。就是他心里想的是不愿意还,但在口头上还没有也不会有说不还的了。这就说明村委会所欠村民的欠款还是有充足理由需要还的了。同时也期待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一个较为合理的还款办法。

板桥村村委会向沙河镇镇政府反映情况和询问该不该还,镇政府领导却说“谁在职谁还”。这显然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回答,更是一种官僚的表现。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首先,应该确定这笔欠村民的钱该不该还?该由谁还?如确定这笔欠款应该由村集体偿还,那就应该想方设法还给村民;如认为这笔欠款应该由当时在职村委领导偿还,那也要由现任村委会领导督促前任村委会领导还给村民。一味的说“谁在职谁还”则是不合情理的,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笔者曾听一位湖北籍的朋友说起过,他老家所在的村委会也有和葫芦岛市的板桥村一样长期拖欠村民欠款至今未还的情况。有的是向本村村民借的,也有的是向外村村民借的。他还说,开始村委会领导也是说“谁在职谁还”,但后来,有的债权人给点现任村委会领导好处就收回了村委会欠他的欠款;也有的债权人则无奈通过在现任村委会领导家中撒赖甚至寻短见的方法才要回了村委会欠他钱的,而那些既没有给村委会领导好处,也没有在村委会领导家里撒赖和寻短见的债权人就是至今也未能要回村委会欠他的欠款了。当然也就无可奈何和听天由命的了。

“谁在职谁还”?有谁愿意还?又有什么理由说“谁在职谁还”?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和能力让“谁在职谁还”,那最好还是别说“谁在职谁还”的了,还不如说“我们会尽量想办法还”的好。如果说“谁在职谁还”是解决村委会长期拖欠村民欠款的有效方法,那就不会存在还有村委会拖欠村民欠款21年未还的时间了。

总之,村委会拖欠村民的欠款是没有理由不还的了,更不能一拖再拖下去了。希望当事现任村委会领导不管采取什么方法,都要尽快把村委会长期拖欠村民的欠款还到村民的手中,同时建议各地农口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偿还历任村委会遗留、拖欠村民欠款问题的指导方案》,决不能让利益的受害者总是村民。 作者 洪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