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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交审议的慈善法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擅动慈善财产
时间 :   2015-11-01 12:32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正义网电(记者郑赫南)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获悉,首次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下称草案)全面规范慈善行为,规定慈善组织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介绍,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近十年来,我国慈善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发展慈善事业,是制定慈善法首要目标。  

  草案共11章115条,草案在第二章对慈善财产管理使用予以规范。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捐赠协议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生交易行为,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草案还专章规定了主管部门及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区分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其程序。据此,公开募捐、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或项目运作具体情况,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募捐情况、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如违反法定义务如何担责?草案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法律责任。如慈善组织有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擅自公开募捐、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