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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为证据的必备条件
时间 :   2015-05-20 09:59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editor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随着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和实施,在全民讲法的大背景下,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发生纠纷时更倾向于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证据是否保存且完整就显得很重要。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系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其自身作为有效证据的必备条件对案件的审理有着决定性作用,有必要为广大市民读者所熟知。

首先,作为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当事人出具的录音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过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不紧密、不完整且内容被篡改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在录制过程中还要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身份、录音的大致时间及所要证明的事项在录音中要表述清楚,以证明待证事实。

其次,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要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换言之,没有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的取得,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笔者认为,人的声音具有唯一性,且对话的互动具有情景再现的优势。这是录音作为有效证据的优势所在。录音证据的取得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且不侵害他人隐私权,不采用窃听、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内容方面,录音内容要明确具体的直接指向待证事实,同时还须与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希望当事人灵活采集、运用录音这一证据,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