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月3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
指导意见强调,实施居民阶梯水价要全面推行成本公开,严格进行成本监审,依法履行听证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制定和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