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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人大执法检查具体操作问题的思考
时间 : 2013-12-28 08:52 来源 : 清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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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我市人大执法检查的选题主要由专门委员会根据代表对“一府两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来拟定,执法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督促了执法主体更好的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服务人民群众,发挥了人大监督作用,促进依法治国的整个进程,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新阶段,执法检查的具体操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群众和人大代表认为,执法检查活动过于浮于形式,只是认认真真的走过场,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在他们眼里,人大的执法检查就是组织一帮人去乡镇,用一个小时的时间听听汇报、听听代表的意见、再象征性的看一看,回来写个情况汇报就完事了,甚至还有民谣这么形容人大常委会机关“一个大牌子,几个老头子,到处找茬子”,虽然是戏谑,但也能反映出一定的问题。我们的执法检查,从整体程序来看,没有大的瑕疵,但因为工作组成员在事前准备不足,对每次活动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够,活动过程中难免被执法主体牵着鼻子走,导致监督活动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还使人大常委会的威信大打折扣。
要想改变人大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地位,改变人民群众对执法检查活动的错误认识,我们就得转变工作方式,规范执法检查的具体操作细节,使每次活动都达到预期的目的,哪怕只能解决一件小事,也要用心地去把它落到实处,拿出诚意坚决不对人民群众耍虚把式。在此,笔者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人大实施执法检查活动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一些构思,希望对完善市人大的监督制度有所裨益。
一、要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
首先是执法检查的选题问题。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执法检查的议题可以根据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专门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关注的普遍问题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发意见征求函向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收集问题,通过抽样问卷调查或者电视广播征求意见的方式向人民群众收集问题,然后各工委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整理出比较集中的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议题。
其次是就确定的议题向群众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的议题确定后,利用媒体广泛向群众对确定的议题征求意见,工委对征求来的意见进行整理和筛选,确定出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方向,并写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中。
最后是执法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执法检查组的组织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这些组成人员通常都不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程度一般不足以很好的完成执法检查工作,而检查组成员的专业素质对执法检查活动的成功与否影响重大,因此,活动前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对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很有必要。我们可以在活动开展前十日内,组织检查组成员就确定的议题以及对该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过程
执法检查的实施过程是执法检查活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就是在这个环节实现的。
首先是选择执法检查地点的问题。现在,我们进行执法检查活动时,每个检查组多则5、6个检查地点,少则3、4个检查点,检查过程总给人一种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的印象,这也是群众认为我们的工作就是走过场的重要原因。检查地点多了,为了完成任务,人就容易急躁,这样容易导致活动过程粗糙,对问题了解不深不透,因此,选点时不宜贪多,每个执法检查组确定一到两个检查地点就好。
其次是执法检查的方式问题。目前,我们的执法检查一般是以听取汇报、座谈和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的,很多时候就是检查组成员和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镇人大主席以及几名人大代表集中在镇政府办公室,先听听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再听听人大代表的意见,最后再去指定的地点看看,而通常情况下,乡镇负责人和人大代表都会说正面的信息,这样根本不利于发现问题,改善和解决问题。在以后的执法检查中,一定要执法主体就相关问题认真汇报做法和对策,检查组在听完汇报后,针对执法主体的汇报情况查看相关的资料,查看其具体的工作成果,当场看,当场评审;另外,还要深入走访群众,就具体问题了解群众的看法和感受,听听群众的声音,使人大的工作真正做到接地气。
最后是执法检查报告的撰写。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执法检查组应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报告不仅要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更要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撰写执法检查报告时要端正心态,评价要客观,问题要中肯,改进建议要切实可行。要充分认识到指出问题、提出建议是为了执法部门更好的执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克服因为怕得罪某部门而不敢指出存在的问题心理和即使提出建议再有建设性也不可能得以实现,因而拒绝的提出完善建议的心理。
三、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跟踪检查
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当法律、法规主管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人不满意或者主管机关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所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作出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交相关部门后,并不意味着人大的这项监督任务结束了。相关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不满意或者群众不满意,检查组或者相关工委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开展跟踪检查。(枣阳市人大常委会 雷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