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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
时间 : 2013-12-28 09:24 来源 : 清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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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改革开放以来,自身建设有了一些长足的进步,比如代表素质进一步提高,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增强等,促进了其监督职权的有效行使。但是,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职能实现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其职权行使的同时也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
一、地方人大代表队伍“官多民少”
当前我国的地方人大代表机构上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制约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第一,地方人大代表中的“官多民少”现象,选举中选民的自主性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重要角色,是我国地方人大代表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导致人民代表大会成了一种意义上的干部会。不能否认的是,这些地方单位的负责人都是各行各业中的优秀人才,有较强的参政和议政能力。但是,如此多的领导干部充斥于人代会中,给人大会职权的行使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人大的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但是当“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成为人大代表时,混淆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角色,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监督悖论,必然降低监督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同样,在行使任免权时,由于各级领导干部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职权的行使受到这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职权行使乏力,严重影响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的实现。第二,人大代表履职不力的现象。人大代表是人代会的主体,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同时也肩负着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责任。人大代表履职的水平决定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关系到实现人民的利益诉求。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法制的逐步加强,地方人大代表履职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但是与宪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仍然尚不尽如人意。一是人大代表调查研究不深入,掌握情况不透彻。有些基层人大代表,除了参加市县人大组织安排得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以外,代表个人的持证视察和调查几乎为零,因此导致了选民的意见得不到较好的反映;二是在审议中发言较少,有的虽然发言,但是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建议,或者提出的议案质量不高,导致人大代表对民意的反映不充分。第三,人大代表数量过多,审议质量低下。在一个大的会场内举行全体会议,无法举行代表发言,哪怕是几分钟的发言,更谈不上进行所谓的辩论,全体代表所能做的只是听取报告和表决两件事,而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分组审议,根本顾不上全局性的问题,给全体代表之间的交流带来了很大困难,尤其是代表的官员化,使得这种分组审议成了地方会议。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结构亟需完善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亟需优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结构和素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兼职结构这三个方面。在年龄结构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偏大,年龄梯次的结构不合理,每逢换届时往往出现大换血,不利于保持地方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造成了人大工作活力和生机的不足。在知识结构方面,在选配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由于指标性地规定了青、工、妇、企业负责人的人选进入,注重了成分结构而忽视了专业构成,造成了专业人才比例普遍降低,尤其是经济、法律、财会、科教等方面专业人才比较少,直接影响了常委会审议和决策的质量,整体素质和知识结构与人大的工作要求已经严重不适应。在专兼职结构方面,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专职委员偏少而兼职委员往往都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甚至是主要领导,日常负责其他繁重的工作,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投入人大工作,请假缺席人大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整体议政水平的发挥。
地方机关人员流动机制僵化。目前地方人大机关干部交流渠道的不畅通严重影响了其积极性的发挥,与党政干部相比,人大机关干部只进不出,交流提拔的少,年轻有为的同志在人大常委会机关中难有发展,不利于人大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人员流动机制僵化也是造成人大机关干部年龄偏大的重要原因。 人员编制少,机构设置不规范。在《地方组织法》中规定,据工作的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而究竟设置哪些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机构设置不规范和人员编制不足,不仅影响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政权机关的建设。( 枣阳市人大常委会 雷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