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生活中,不少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矛盾剪不断理还乱。
前两天,温宿县温宿镇民生小区10号楼3单元403的王女士来到社区向第一书记反映:她家的房子是之前老旧平房拆迁赔偿的一套房子,近两年王女士一直在乌鲁木齐做生意,很少回来,这次回来房子又是断水又断电的,跑到物业买水电,结果物业告诉她必须将这两年的物业交清后才能买。几次理论无果,她便想借助社区来维权。我们前往该小区物业办公室后,该工作人员却也是一肚子委屈说王女士已经接连拖欠两年物业费,他们屡次索要都被对方指着鼻子一通数落,万般无奈才对其家断水断电。而对于物业所反映的情况,王女士态度十分鲜明:我近两年都没有受到物业的服务,而且小区物业服务极差,绿化不好不说,卫生打扫也不干净,楼道的灯也没有人去维修,所收取的物业费和服务不成正比,这是她拒付物业费的原因。
事实上,在小区像王女士和其小区物业之间的这类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并不鲜见,近几年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各个物业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方面愈加规范,社区每月接到有关物业和业主之间矛盾的投诉数量逐渐递增,但此类事件大部分在调解阶段就能解决,很少有对簿公堂的。
细数这些年来业主和物业之间的这些“恩恩怨怨”,在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终将有法可依。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温宿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陈静)